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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時與13歲少男性行為 判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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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發表於 5/28 10:5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姓男子2年前當兵時,於臉書認識13歲少男,兩人後來交往並發生性行為,高雄地院審酌高男正在讀大學,雖有和解誠意,但對方家長不接受,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並須支付國庫5萬元。

依妨害性自主,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少男心智尚未成熟,也缺乏完整的性自主能力,高男所為誠屬不該,但審酌他正在讀大學,人生才要起步,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判決指出,民國101年7月,高男入伍5個多月,在臉書認識1名13歲的少男,兩人發展成同性戀,開始交往。同年8月,家住北部的少男南下與高男見面,當晚住在高家,兩人同處一室,兩情相悅之下,發生性行為。

少男事後向老師吐露實情,校方報警查出高男涉案。偵查時少男表示不想提告,高男則很懊悔,但少男母親不願調解,法院審理時高男再提和解仍不被接受,法官認為判刑3年太重,引用「情堪憫恕」減輕其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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