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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病人同意驗愛滋 高醫被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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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醫院可以在未獲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做檢驗,這是違法的!日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因未經患者同意逕行做愛滋病毒篩檢,被當事人投訴,今年4月高市衛生局以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開罰高醫新台幣3萬元,創下我國首例。

這名患者為出櫃同志陳育仁,首次入高醫時是欲進行割包皮手術,當時曾向醫生表明自己是同志,被強迫簽下同意書進行愛滋病篩檢,因不滿醫生態度而轉往他院開刀。

今年初因腎結石就診於高醫時,卻在未告知情況下進行愛滋病(HIV)篩檢,陳育仁聲明,如果是基於專業醫療角度進行檢驗當然欣然接受,若是因為「同志(同性戀)」關係就逕行檢驗顯然不是一個好理由。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表示,醫院進行HIV篩檢應遵守規定,取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進行,尊重病人意願,保障病人之自主權,維護對等的醫病關係。

促進會也表示,「維護醫事人員安全」與「保障病人自主意願」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可以兼顧的。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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