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台灣男同志大全◎賤嘴論壇 Gay Forum

查看: 4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李晏榕:這個政府還要讓我們「服毒」多久?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alice88866 發表於 11/25 13:34: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李晏榕(律師、台北市第三選區立委參選人)

為期三天的貨貿談判從昨天(11月21日)開始正在台北圓山飯店進行,昨天晚上國貿局長楊珍妮表示,雙方對於海關程序、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已經達成很大的共識。未來希望雙方報關能夠在48小時內放行,加速快遞貨物通關程序,而在食品安全檢驗方面,楊珍妮表示,雙方也同意,可以選擇業務量比較大的港務,公布進口時間程序。

如此的貨貿談判在面對影響人民健康的重大食安議題,竟能允許中國商品48小時通關,如此將降低海關邊境檢驗的比例,而且經濟民主連合也指出,48小時沒有完成抽驗的,就會發生貨主簽切結書放行的情形。這樣的結果使得原本已經相當嚴重食安問題,更是雪上加霜。

台灣的食安問題之所以無法根除,立法院難辭其咎。由於之前多起食品中含餿水油、黑心油事件,去年底《食安法》再度修法加重刑責。但食安風暴仍層出不窮,新法公布後仍發生:「化工原料泡製的毒海帶、殘留殺蟲劑的茶飲、違法添加二甲基黃的毒豆乾、隱匿來自日本輻射區的連鎖店食品、添加工業級碳酸鎂的黑心胡椒粉、驗出致癌孔雀綠的蒲燒鰻及事件等」。最近,又爆發連鎖賣場廚餘流向不明,回收廚餘疑似流入食品供應鏈,台灣人究竟還要吃多久的黑心食品?

法律人絕對都知道,加重刑責根本無法遏止黑心業者。畢竟「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這已清楚點出,一味加重徒刑的「重刑主義」,仍難以遏止「有利可圖」的犯罪。

此外,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以及刑法第38條第3項的「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的規定,不難理解大統案二審法院的判決,為何一方面判處大統公司處罰金,導致罰鍰必須被撤銷,另方面又認為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不能沒收犯罪所得。

比較美國與德國關於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制,兩國都是在確保犯罪所得不流回犯罪行為人的前提下,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但在大統案及富味鄉案中,我們卻看不到避免犯罪所得流回不肖廠商的有效機制,甚至行政機關考慮剝奪犯罪所得而對大統公司處以18億元的高額罰鍰,也因刑事優先與一事不二罰原則遭到撤銷。欠缺避免讓黑心廠商保有犯罪所得的法律規定,這正是民怨所在,也是經濟犯罪無法杜絕的原因。

立法委員是憲法所賦予的專職立法工作,相關法案已經躺在立法院多時,立法怠惰的後果,是所有民眾可能折壽失能,不用說恐怖攻擊,黑心食物就可能讓台灣人滅亡。在現行法律已經無法有效抑止台灣本地黑心食品廠商的現況,而政府正在進行的貨貿談判,竟又讓台灣已經岌岌可危的食品安全更加嚴重,未來中國食品能夠在48小時內通關,進入台灣市場;48小時沒有完成抽驗的,就會發生貨主簽切結書放行的情形。馬政府的作為已然令人民失望,然而,即將執政的民進黨,卻在如此重要的關頭放棄為人民把關,如此的政府與失職的反對黨,究竟還要讓我們服毒多久?

分享自蘋果日報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 Mobile Version| www.GAYSPA.com.tw :::

Copyright © 2001-2014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