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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愛滋男不滿已告知潘姓男友自己是愛滋感染者,但交往3個月、經質問,潘男才坦承他也是愛滋感染者、先前隱瞞實情,憤而怒告潘男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潘男坦承犯行,台北地院日前判他2年8月,可上訴。
原告指控,去年3月與潘男交往,並告知自己早在2008年就是愛滋感染者,雙方在潘男住處多次未戴套嘿咻,但直到去年6月,潘男經追問才坦承自己也是愛滋感染者,憤而提告。
潘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傳喚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行政主任莊蘋及義大醫院感染科教授、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林錫勳作證,證明愛滋感染者之間如未戴套嘿咻,可能因彼此病毒類型、抗藥性未必相同,會有交叉感染的危險,但原告尚未被對方傳染,認定潘男屬未遂犯,判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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